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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安随身护卫的对象,是身份特殊者的人身及其携带财物的安全,其责任特别重大,这就决定了保安服务主体非同一般,具有特殊的要求,即保安随身护卫的服务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的保安员的保安服务公司。
1)保安随身护卫的客体,是合法的自然人及其随身携带的合法财物。其合法性是保安随身护卫人员与国外的和旧社会的“私人保镖”的根本性区别。
2)保安随身护卫服务的对象,大多不是普通的自然人,他们往往是具有特定的社会、经济地位的自然人。特定的身份和地位,使其在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面临的危险因素增大,容易遭受不法分子侵害。
3)保安随身护卫业务不同于其他保安服务业务,其工作内容主要是保护客户的人身安全,即使涉及财物保护,也仅仅限于其随身携带的财物。
一般的保安服务,其勤务岗位都有确定的地点或区域。保安随身护卫服务则不同,它因完全依附于护卫对象各种各样的活动而使得服务地点、方式、方法具有多变的不确定性,从而增加了保安服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
鉴于护卫对象活动范围的多变性和广泛性,随其服务的保安员常常远离保安服务组织而外出单独执行任务,一旦遇到险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应对,容不得迟缓,更谈不上请示、报告和商量。这一切,都要求保安员独立思考、独立判断、独立行动,快速有效地作出反应,保障护卫对象的安全。